2006年5月14日星期日

国耻应该怎么记? 国耻应该怎么记?--致《国际经济法概论》主编陈安教授的公开信

尊敬的陈教授:
  您好!
  我是一名自考生,在研读您主编的《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教材时,很遗憾地发现书中有个地方明显失误了。
  该书第59页倒数第二行是这样表述的:“1757年又再撤销三个外贸口岸。东方泱泱大国,面积相当于整个欧洲,海岸线绵延18000公里,却只单限广州一港对外开放。这种荒唐局面,竟然持续80多年……”
  很显然,这句话与历史事实是不相符的。从1757年到今天,在240多年的沧海桑田中,欧洲面积没有变,都是1016万平方公里。但是,中国的领土面积变了,中国的海岸线也变了!
  1757年的时候,中国的领土面积应该是1270万平方公里,犹如亚细亚大地上的一片壮丽的海棠叶,今天的中国是只“雄鸡”,面积只有960万平方公里。其间310万平方公里领土的沦丧过程,那是令每一个炎黄子孙都刻骨铭心的国耻记忆:
  (1)1858年5月,沙俄以武力相威胁,迫使黑龙江将军奕山签订中俄《爱珲条约》,割占我国外兴安岭以南、黑龙江以北60多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乌苏里江以东直到海边的约40万平方公里的地区划为中俄两国“共管”。
  (2)1860年11月,沙俄以调停有功,通过签订中俄《北京条约》,强迫清政府割让乌苏里江以东自括库页岛的40万平方公里的中国领土。
  (3)1864年,在沙俄军事压力的威逼下,清政府被迫签订《中俄勘分西北界约记》,从中国割占了巴尔喀什湖以东、以南约44万平方公里的领土。
  (4)1881年2月至1884年,沙俄又先后强迫清政府签订《中俄伊犁条约》及7个勘界议定书,共割占了塔城、喀什噶尔等地以西的7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1802年至1894年,在中俄两国派员分段具体勘测边界时,又非法侵占我帕米尔地区以西2万多平方公里的领土。
  (5)1921年,在苏俄的支持下,外蒙古人民革命成功,成立君主立宪政府。1924年11月废除君主立宪,成立蒙古人民共和国。1946年1月5日,当时的中国政府承认外蒙古独立。156万多平方公里领土的随风而逝,中国的版图从“海棠叶”彻底变成了今天的“雄鸡”! 
  随着版图的缩小,中国的海岸线也变短了。从日本海的图们江口到鄂霍茨克海西岸外兴安岭东麓的乌第河口,大陆海岸线绵延大约3000公里(不包括库页岛及其岛屿海岸线)。因此,今日中国的大陆海岸线1.8万公里(加上岛屿海岸线1.4万公里,海岸线总长应该是3.4万公里),那么,1757年中国的大陆海岸线就应该是21000公里。
  由此看来,您在表述中存在两点失误:
  (1)1757年,中国的领土面积比整个欧洲还多250多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四分之一个欧洲),而不是“相当于整个欧洲”;
  (2)1757年,中国仅仅大陆海岸线就长达21000公里,“海岸线绵延18000公里”的说法不符合当时的事实,同样也不符合今天的事实。
  所以,我个人认为,您这句话的正确表述应该是这样的:
  “1757年又再撤销三个外贸口岸。东方泱泱大国,面积比整个欧洲还多250多万平方公里(相当于四分之一个欧洲),大陆海岸线绵延21000公里,却只单限广州一港对外开放。这种荒唐局面,竟然持续80多年……”
  很显然,这样符合历史事实的表述应该更可以“大大加强中国人学习国际经济法新知识的重要性,迫切性和自觉性”。不过,我写这封信还不仅仅是因为发现了这个失误。
  一次非常偶然的机会,我无意中听说您在2000年版的教材中也是这么写的。我立即找来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9月第2版的《国际经济法概论》自考教材,果然发现该书第57页第一行这样写道:“1757年又再撤销三个外贸口岸。东方泱泱大国,面积相当于整个欧洲,海岸线绵延18000公里,却只单限广州一港对外开放。这种荒唐局面,竟然持续80多年……”
  一字不差,连标点符号都是复制过来的!
  我没有再找1995年第一版的教材,但我的内心深处,仿佛被什么重重地刺了一下。从1858年到1860年,前后三年时间,中国丧失了100万平方公里的领土,丧失了库页岛和海参崴、庙街等港口,而且东北到日本海、与北太平洋的海岸线、出海口被全部剥夺!如果说在过去闭关锁国的情况下,国人对此感受还不深刻,直到改革开放以后东北人民才开始发现《中俄瑷珲条约》、《中俄北京条约》的恶毒本质,那么,当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两个条约对于中国扩大开放、发展国际经济交往的最毒辣又最持久的杀伤力,国人应该就有真正的切肤之痛了。 令人不可理解的是,作为全国自考“圣经”的《国际经济法概论》全国指定教材对此却没有一丁儿的记忆和反应!从2000年9月第2版到2005年4月第3版,曾华昌教授已经去世,9个教材撰稿人换了将近一半,唯有这个伟大的“文误”却完整无缺地保存了下来,这究竟算是怎样的一种“国际经济法”呢?
  国耻应该怎么记?是记在国人的心上,还是记在史家的本子上?恳请陈教授不吝赐教。
  祝
  身体健康、学术兴旺!
    chisq@tom.com
      2006年5月14日
附参考书目:
  1、《近代中国百年国耻地图》,人民出版社地图室编,1997年4月第1版
  2、《撕破的海棠叶——中国版图变迁大纪实》,张海滨、王曦著,
  广州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

2006年3月15日星期三

不见棺材不掉泪——试看《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最后命运

Don’t shed tears until seeing the coffin——Discussing the destiny of “The Criterion of the Law officers

【摘要】
本文以一次真实的立案经历为基础,探讨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可能面临的两种命运,并且指出,这部文件能够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是否切实保障立案当事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 This thesis is based on an actual experience of putting on record in a Court, trying to discuss two probable destinies facing to “The Criterion of the Law Officers”.It also points out whether the decree will be actual effect depending on the guaranteed supervising right of parties who put on record in a Court to the actions of the involving law officers.
【正文】

一、第五次立案遭遇

以下是我的委托代理人第四次到海淀法院立案的真实记录[1]——

我一边进入6号立案室,一边跟韩姓法官说我是受原告委托第四次递交起诉材料,想跟她好好谈一谈,并希望她提供便利,因为原告在福建确实不便亲自来立案。她用冷漠的“不谈”两个字作为回应,并且因为3月8日我曾把对她的办案态度向4号立案室的李姓法官(据称是副厅长)书面反映,就推诿说4号已经收了我的材料,所以叫我去4号。此时,又有另一群众进来立案,韩姓法官很可笑地跟该群众说,如果我不走她就不办案。过了一会儿,她果真从后门离开了立案室到后面的一个内勤大办公室。于是我对该群众,也是对所有人说,我是依法来这儿立案,我已经是第4次到这个立案室了,如果她真要这样,我是不会走人的,我希望她能把领导叫来。该群众告诉我,这个韩法官的态度不好,让我不要跟她较真。几分钟后,不见其人,但闻其声,她在电话里不知跟哪位领导“诉苦”:“我没有收他的材料,他偏要到我这儿来……我没有收他的材料呢……”我说:“是你不收我的材料,而不是没有收我的材料!我希望你能够把领导叫过来这边,我今天已经是第四次来这边立案了。”

几分钟过去了,她总算把4号立案室的副厅长找来了,我来到她的办公室。

她今天的态度可以说是一个180度的大转弯!先是问了一些原告考研的细节,像是在聊天,又像是关心群众,然后告诉我,她们以前从来就没受理过这类学生与学校之间关于入学等方面的案子,她们都是叫当事人向教委反映,不行再来行政诉讼。我重申,原告提起的是侵权民事诉讼,这是不同之处。她对此只是回避,不正面回答。我同意向原告转告法官的意思,但要求她先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她始终拒绝出具收据,只说可以把材料放她那儿,并哄我说,她在材料上注明日期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但没有收据。我表示说,按《法官行为规范》,她应该出具收据。她狡辩说,现在还没有立案,所以现在还没有收据云云。我说《法官行为规范》规定“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她又一次不正面回答,还是拒绝出具收据,并说,否则让我拿走材料,她们是不收了。我问她:“是不是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她说:“告诉过你可以不立的。”我就说:“那这边又规定了:坚持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我还没说完,她就说:“可以呀,你先去交费,我给你开个单子。”我反问她:“这种裁定书要交费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裁定是不收费的。”她说:“你不知道的东西太多了,好好查规定去!”

10几分钟后,我交完50元的费用从农业银行回到立案室,时间才4点的样子,可是4号立案室门锁了,灯关了,人不在了,但后门还开着哩。我只好到5号立案室询问情况,出奇的是,这位李姓男法官好像早就知道了,不问情况,叫我把收据去财务室换成专用票据。但他也始终拒绝出具收据,说:“开不了收据,这要什么收据,回去等去吧。”“开不了收据,开什么收据……我们这没开过收据!” 否则就让我以后找4号,无奈之下,我只好把立案材料当场大声给他重复了一遍,麻烦他转交了。他很是不耐烦地说了两句:“你走吧,你走吧!”

二、“给你开个单子”说明了什么?

这一次奇迹真的出现了!经过40多天(从1月26日到3月10日)的翘首等待,经过委托代理人与法官四次面对面的交涉,当立案当事人亮出了《法官行为规范》这个“法宝”,海淀法院的法官终于第一次同意“我给你开个单子”了!面对这个来之不易的重大突破,我和我的代理人一边沉浸在初次胜利的喜悦中,一边在苦苦思索:这个突破究竟意味着什么?究竟能说明什么问题?

毫无疑问,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共九章93条)的出台,给了我们这些饱受“告状难”之苦的平民百姓以极大的鼓舞和无尽的希望!

首先,这个规范是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据报道[2],在《规范》的制定过程中,起草小组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筛选、提炼了司法实践中200多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关于法官行为的问题,对每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等都做了认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炼出93种法官行为中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发生或者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列出,再以如何正确处理的形式,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是这部行为规范的一大特点,正如当时各大媒体的报道标题——“最高法院出台93条规范,全程约束法官行为”。不见棺材不掉泪!善良的人们是多么希望:这个“93条”能够像一副伟大的棺材,将一切“冷、横、硬、推” 的司法野蛮行为彻底埋葬!

其次,好多有社会良知的各级法院领导都表示衷心拥护。比如,湖南省高级法院江必新院长就撰文写道:“法律并不要求每个公民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最好的品行。……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权威不仅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也来自法官规范、文明的行为。很难想象当事人会心甘情愿地服从一个品质恶劣的裁判者所作出的裁判;也很难想象当事人会相信未经正当程序的裁判的公正性;更不可想象在审判过程中受到歧视的当事人会主动履行裁判。” [3]

第三,最高法院对落实规范制定了令人振奋的具体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通过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力争用2至3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让人民群众满意。也就是说,到2008年北京奥运之前,这个规范将进一步完善并且得到全面落实。

三、李副厅长“金蝉脱壳”又说明了什么?

然而,就在10几分钟之后,李副厅长一招“金蝉脱壳”,又使《法官行为规范》的“无边法力”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究竟又说明了什么?到底又是在哪里出问题了?“93条”的最后命运又将如何演绎?

有了良法之后,紧接着就是如何实施的问题了。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出台这部规范的背景,是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当前确实有些法官“不严格依法办事,裁判不公、乱执行,忽视或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引起群众不满,导致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4]因此,实施这部《规范》,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处理法官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达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

根据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论原则,有必要对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作个简单分类。中国内地现有法官190627人[5],《公务员法》第36条规定,法官可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很显然,这四种法官的数量都比较可观,他们的身影我们都容易见到,对这四种法官我们都有不同的印象和感受,当然也就有不同的期望。就落实“93条”而言,优秀法官如宋鱼水,重在鼓励,发挥表率作用;称职法官,重在学习,巩固思想认识;基本称职法官,重在监督,防止出现偏差;不称职法官,重在惩处,叫他得不偿失。从贯彻落实的角度来看,他们对“93条”的敌视性、阻碍性和破坏性程度,不称职法官最大,基本称职法官次之,称职法官再次,优秀法官最小。因此,贯彻落实措施的主次顺序应该:一是惩处,二是监督,三是学习,四是鼓励。

回头再来看目前的贯彻实施情况。2005年10月24日,在全国法院贯彻《规范》电视电话会议上, 曹建明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四项要求[6]:第一,要加强学习培训,强化思想教育。第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第三,要发挥表率作用,注重典型引路。 第四,要广泛开展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在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中,倚重最大的还是法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法官个人的“良知发现”,带有浓重的基于性善论传统的人治色彩。正如全国法院历次专项整改活动一样,如果决策者没有放弃对法官权力自我限制的幻想,所谓的“规范法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只能是抓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起一样,不过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

四、细节决定成败

“93条”的出台,之所以在当时引起那么强烈的反响,从根本上说是长期以来“告状难” 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强烈反弹。其实,从它出台的第一天起,一场不见硝烟的殊死搏斗就登场了。一方面,是“93条”像一副大棺材,要把一切司法行为中的野蛮和丑陋彻底埋葬;另一方面,是一切司法行为中的野蛮和丑陋像一股股阴风,在强大的惯性作用下,要把“93条”风干成仅有保存意义和展览价值的“木乃伊”。在这样一场超级搏斗中,笑到最后的是前者,还是后者,很可能取决于一些很具体、很微妙的细节。比如:

1、关于“广泛宣传”。最高法院提出的第四项贯彻措施是“要广泛开展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从我的委托代理人到海淀法院立案的四次遭遇来看,广泛宣传固然重要,但是重点突出、有针对性才是最关键的。试想,如果各级人民法院把《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印成小册子,放在立案大厅,让每一个经过安检的立案当事人都能随时、免费索取,这样会产生什么效果呢?很显然,这样一来,曹建明副院长要求的“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规范法官行为的动力”也就真正落到实处了。为什么海淀法院不这样做呢?这其中又有什么顾虑?是担心会有什么“把柄”落入他人之手以致给法官造成更大的压力,还是害怕当事人会“手持规范”上访闹事?其实,制定颁行这部规范的目的正在于构建周密详尽的监督体系,在一个时刻注重行为规范的法官眼中,这些压力和监督不仅不会妨碍他履行属于法官的职责,反而认为这是法官职业荣耀的起点[7]。

2、关于“保护和尊重隐私权”。中国法院网前天发布了一条滚动新闻,标题是“全国建成2636个立案大厅——‘告状难’问题在公开便捷中有效解决”。大意是所有诉讼案件立案的各个环节,均在立案大厅内依次公开完成。然而,“在立案过程中,为了保护和尊重立案当事人的隐私权,海淀法院还将立案大厅改成一案一室的立案布局”[8]。两者做法刚好相反,但都称自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究竟谁对谁错?笔者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海淀法院的初衷也许是对的,可现在却成了某些权势者实施“封喉”手术的密封室和某些法官“冷、横、硬、推”而不受任何追究的避风港。问题在哪里?问题就在于,该法院强制性地剥夺了立案当事人的选择权——有些时候需要“一案一室”,更多时候他们需要“阳光大厅”!

3关于责任追究。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9],关于审判纪律等强制性规范,法官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全面的《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所以《规范》并没有规定有关罚则的内容。这样说似乎也有道理。但是,海淀法院作为全国法院系统的一面旗帜,尚且有这么多的法官不把《法官行为规范》放在眼里,那么,其他法院又会是什么样的情形恐怕就可想而知了。

“不见棺材不掉泪!”这句话在中国这样的礼仪之邦是登不了大雅之堂的。在两千多年来儒家“人之初,性本善”思想的潜移默化下,我们对人治理想的浪漫憧憬已经化作一种极其顽固的心理结构[10]。无论是过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还是现在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关于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论,都没有放弃对权力为善的幻想。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在充分认识并直面人性根本缺陷基础上的“不见棺材不掉泪”,才成为一个符合我们国情的能够推动法治建设的真理性判断。
【注释】
   [1]原始材料见本网沸点话题《谁在封喉?》文后3月11日代理人回复《第四次交锋》,前四次立案遭遇(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前三次面对面交涉过程)见本网沸点话题3月7日《如果法学权威成了法律霸王……》和3月10日《谁在封喉?》两文。
[2]陈永辉 《集中各级法院智慧,凝聚广大法官心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中国法院网2005-10-25发布
[3]江必新《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最好的品行》,中国法院网2005-11-30发布
[4] 田雨、陈菲《规范法官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5]数据来源:《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
[6]陈永辉《最高法:切实把法官行为规范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国法院网2005-10-24发布
[7]周曙《法官职业荣耀的起点——有感于<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出台》,中国法院网2005-10-26发布
[8]李东民《海淀法院:实践司法为民》,中国法院网2003-11-18发布
[9]倪晓《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对本报记者细说<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出台背景与性质》,中国普法网北京10月24日讯
[10]里赞《“人性恶”与法治——一个形而上学的视角》,新青年在线2004-10-31更新
【作者说明】
本文首次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

2006年3月9日星期四

谁在封喉?

明天是3月10日,我的起诉状就要第五次叩击海淀法院的大门。在依法治国的今天,在首都的“皇城”脚下,这本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民事侵权案子,却经历了一波四折还是无法立案,就像被封喉的哑马,再也无法发出嘶鸣。明天,我的委托代理人又会面对怎样的蛮横和刁难?我心中感到一阵又一阵的悲愤和恐惧,然而又是那样强烈地渴望着奇迹出现!
一、谁给法官这样的权力?
四次起诉,四次封喉!是谁给了海淀法院的法官们这样的权力?我实在是百思不得其解。
1、关于邮递起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为了高效便民,海淀法院网站已经开通了远程起诉的直通车。我为了保险起见,特地挂号寄送, 1月31日法院在回执上盖了“人民法院收发章”表示已经妥收,为什么至今没有任何反应而且无处查询?
2、关于“去掉第一项请求,再拿来立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起诉,必须受理。” 法官有权利要求当事人“去掉第一项请求”吗?这个“第一项请求”究竟碍你法官什么事啦?
3、关于“我不接待你,你出去”、“你不出去,就我出去”。最高人民法院就在2005年11月4日出台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其中第七条规定“约束举止言行:(一)谨言慎行,不得有任何损害司法公正和法官形象的言行;(二)使用文明、规范、准确的语言;(三)态度温和,举止得体,乐于助人,不得粗暴对待群众。” 看来这位6号立案庭的韩法官对最高院的什么规范根本不放在眼里,让它见鬼去吧!
4、关于“你基本的立案证据没有”。还是《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第十六条规定:“起诉材料中证据不足,不能以支持诉讼请求的证据不充分为由拒绝立案。”第十七条规定:“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一)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告知等待审查结果;  (二)及时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将结果通知当事人。”法官凭什么把起诉材料扔回来? 
5、关于“我出文书得跟他谈透了”。我敢肯定,说出这种话只有两种可能:一是真的法盲,二是别有用心。试想,如果打个收条,都要和原告本人谈透了才做,那还需要代理制度做什么?如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还谈什么权益保障呢?
………
二、法官们为何要这样苦苦相逼?
海淀区人民法院是宋鱼水所在的单位,人们当然以为那里面的法官都是公正的,好样的。中国法院网有篇李东民写的新闻报道《海淀法院:实践司法为民》,说该法院如何如何亲民、便民和护民,如何如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最佳实现。真的,海淀法院应该这样,然而,海淀法院实际上却不是这样。
从公的方面来说,海淀法院不应该而且也没权利这样;从私的方面来说,我与海淀法院的法官们素不相识,肯定无冤无仇!那么,法官们为什么要这样苦苦相逼呢?答案恐怕只好到被海淀法院视为“烫手芋”的起诉状里寻找了。
三、救救我们的法律信仰
这次起诉中国政法大学,是为了用法律维护一个考研人的尊严,是要把这次司法救济作为一次真正意义上的考研复试,是要以自己的行动来证明中国政法大学制定“英语听力及格=法律复试合格”这样的游戏规则是好笑的!所以,我没打算请律师,也没打算一定要赢这场官司,无论代表被告出庭的是中国政法大学声名显赫的领导,是中国政法大学德高望重的教授,还是中国政法大学聘请的大牌律师,我只想勇敢面对,凭着对法律的理想、信念和执着为自己据理力争。
因为路途遥远,我的表弟自告奋勇当了委托代理人,以便名正言顺地帮我忙。他还是个在校法律研究生,由他作为代理人,最让人放心的首先是他那初生牛犊不怕虎的锐气。然而,一次次莫名其妙的碰壁,一次次回来都碰得头破血流,一次次怵目惊心的经历,我们好不容易树立起来的法律信仰,差点在一夜之间轰然倒塌!
在这里,我们要感谢北大法律信息网给了我们一个发出声音的平台,才不至于被封喉而窒息而死!要感谢《反思改革:法学家集体失语》一文的作者马光远律师,是他第一个向我们伸出无私的援助之手,给了我们安慰和鼓励!要感谢在《如果法学权威成了法学霸王……》和《立案遭遇法官骄横枉法,怎么办?!》两文后跟贴的华山论法、代金等网友们,你们的声援就是我们不屈不挠坚持到底的加油站!
我们要呼吁《培养什么样的法律人》一文的作者包万平教授关注类似这样的“封喉”事件。您一针见血地指出:“那些违法犯罪者往往也是法律精通者,这些人乘法律的不完善而扰乱社会,寻求自乐。他们不是正义的守护神,反而成了秩序的破坏者。”我们期待着您的姊妹篇《什么样的人才能培养出真正的法律人?》早点发表!
我们要呼吁《追寻法律的“感觉”》一文的作者赵德成教授关注类似这样的“封喉”事件。正如我在您文后的留言:"法律最厌恶那种通晓他而又玩弄他的感觉",但是,在这种超级流氓、无赖面前,法律除了哭泣,除了饮恨,除了玉碎,又能做什么呢?
我们要呼吁《关于本人暂停招收硕士生的声明——致北大法学院暨校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的公开信》一文的作者贺卫方教授关注此事,因为这样的“封喉”事件早已超出招生制度科学性、合理性和正当性的范围,已经动摇了整个法学教育的核心理念。今年“两会”期间引起强烈反响的“八荣八耻”其中之一就是“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毫无疑问,这个“封喉”事件注定要成为法律人的奇耻大辱!
[博主说明]
本文首次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论坛)

2006年3月7日星期二

如果法学权威成了法律霸王……

 
    去年513日,当几经辗转终于知道某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复试结果时,我被这样的事实震惊了:175名考生参加校本部的复试,154人英语听力合格顺利通过复试,21人英语听力不合格全部被淘汰。
  听力过关=复试合格?!
  这条研究生复试规则的发明者,不是哪一所外国语大学,而是赫赫有名的“全国法学教育的最高学府”!作为出局者,我立即给校领导发了一个电子邮件,强烈质疑这次复试的合理性和公正性。当然,招生单位拥有招生自主权,对于实质上的不公正,我除了邮件抗议,也只能自认倒霉。但是,万万没想到,一周之后当我收到正式通知书时,该政法大学居然连形式上的公正都不要了:复试三门,竟有两门成绩是空格!
  624日,北大贺卫方教授发表《关于本人暂停招收硕士生的声明——致北大法学院暨校研究生院负责同志的公开信》,我的内心再次受到强烈的震撼!我终于明白,我的遭遇不是偶然的,其实偶然之中早就注定了这种必然。 
  贺教授说:“我终于知道这个制度不会做任何改变,而自己努力了这么久,十分失望。”其实,贺教授不能失望,也不必失望,您的罢招已经动摇了现行研究生招生制度的道义基础,更重要的是促使了广大考研人权利意识的觉醒。我决定用法律来维护一个考研人的尊严,我要以行动来证明自己——只有这样的起诉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考研复试!我深信,如果每年100多万的考研人都能行动起来,把隐藏在招生制度后面的种种弊端一点一点地揭露在社会公众的面前,就一定能一点一点地推动招生体制从不合理走向合理,走向完善。
  但是,我和我的委托代理人万万想不到,就因为这么一个普普通通的民事案件,一次惊心动魄的较量竟然在该政法大学所在地的法院的立案庭里提前开始了!
  今年126日,我向法院依法寄送了起诉材料,131日法院已经妥收并在回执上盖了“人民法院收发章”,但是7天(立案期限)过去了,没有反应。17天过去了,27天过去了,还是没有反应。01062697275,立案庭这个电话我打了24次,没人接听一次,才知道这个号码是聋子耳朵,骗人的摆设!
我只好委托代理人前往法院立案。以下是我的委托代理人的真实记录——
  32日上午,我取号进入6号立案室,接待我的法官草草看过起诉材料后,问我什么叫人格尊严权等等,要我说出具体的法律条款。很显然,这些都是与立案受理无关的内容,但我还是给予了认真的回答。该法官的态度较差,也让人看出处事不公正,最后,该法官要求让原告来与她谈谈,之后,她又要求去掉第一项请求,说法院做不到,最后就对我不予理睬。当日下午,我征求原告意见并咨询几名律师后,认为完全符合立案受理条件,把情况向该法官说明后,她同意我立案,说当日就可以通知我。不巧的是,我的身份证丢失,该法官让我带合法身份证明再来。
  33日下午,我带上户口簿前往法院,当时6号立案室内无人,我于是取号进入3号立案室。3号立案室的法官一副盛气凌人的架势,好长一段时间都没抬头,我向该法官说明来意后,他也是草草看了材料,要求一些与立案受理无关的材料。我对他说,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些都是属于审判中的事情。而后他把材料扔还给我,我要求其依法办事,如果不予立案,就依法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不料,他目露凶光,几次指着我身后的门,恶狠狠地说:“你给我出去!”我坚持要求该法官依法办事,此时,6号立案室的法官不知何时出现,冷言相讥道:“是政法大学那个案子吗?昨天我就叫他回去补充材料,今天你也别找我了,我不接待!”。我把3号立案室的法官的恶劣态度向4号立案室的副厅长进行陈述之后,她叫我将意见用书面形式交给她,对于其它事情她无法处理。
  然后,3号立案室的法官冷冷地说:“你昨天先找了她,你就去找她,这是我们院的规定,我对这事一言不发,你当我刚才没说话。”一个法官居然如此不负责任!我根据他的说法,又进入了6号,该法官直接跟我说:“我不接待你,你出去!”我说:“要求立案是我的权利,依法立案是你的义务”。可她居然说她没有这项义务,又借口说她在办事。对于这种蛮横态度,我说:“你能文明地说服我吗?”她用威胁的语气说:“这已经是最文明的了!”又是目露凶光叫我出去。我说:“你领的工资是纳税人的血汗钱,你就这样对待纳税人吗?”她居然会说:“我这里不是税务机关!”紧接着,又是一句威胁话:“你不出去,就我出去”。我还有良知,知道后面还有人在排队等着。
  两天时间过去了,36日下午,我带上立案材料第三次前往法院,再次要求依法立案或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这次我准备好了复核申请书,还特地咨询过几过律师。一位律师说:“立案是我们的权利”。另一位律师说:“立案受理肯定没问题。” 于是,我又来到了6号立案室,没想到该法官又换了一副面孔——
  我说:“法官,你好!我当事人还是问你能不能立案?”
  她说:“不能立。你进一步举证明,你基本的立案证据没有。”
  我说:“你能不能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我好跟原告说。”
  她说:“你叫他不明白的来问我。”
  我说:“他没办法过来,他在福建。你可以先立案,然后不予受理。”
  她说:“我得跟当事人谈呀,谈完了以后才作出决定。我连原告都没见着,我怎么作出裁定?”
  我说:“我是他的代理人。”
  她说:“代理人不行!我得审理起诉是他的真实意思表示。”
  我说:“他这边有签字,也有画押。”
  她说:“我怎么知道是不是他签的?怎么知道是不是他摁的?”
  我说:“如果他委托律师过来,是不是原告也要亲自到场呢?”
  她说:“委托谁都一样,你知道我要出文书的,我出文书得要跟他谈透了,我才出文书呢。”
  我说:“那就是原告非到这里不可?”
  她说:“对,让他来,我跟她谈,如果认为有必要我再给他出文书。”
  我说:“原告不在,我的授权委托书不就成了废纸一张?”
  她说:“让他来一下,我审查一下。如果认为有必要,确实
是坚持,我们就出。让他来,我要跟他面谈一次。”
  我说:“按照民事诉讼法,这案子立案受理符合条件吧?”
  她说:“什么条件?”
  我说:“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诉讼请求…….
  (她不理睬了)
  我说:“请问贵姓大名?”
  她说:“姓韩,第六立案室,韩法官。”
  我说:“想知道你的姓跟名,可以吗?”
  她说:“韩法官就行了,立案厅就我一个韩法官。”
  我说:“我写了一个批评意见书,请你过目。”
  她说:“我不收这个东西。”
  我说:“这是对你的批评建议书,我可以对你提出批评。”
  她说:“那放我这儿。” (扔在一边)
  走出立案厅的时候,我又遇见一名律师。他说:“你这案子完全符合立案条件,他们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的做法是违法的!”
  “可是他们就要违法,我们又能怎样呢?”
  “不一定,要是找得到人,他们也会怕的。”
  可是,打爆立案厅长及立案室内勤的电话也没人接, 我又去哪里找人呢?四天之内,这个韩法官一开始要我去掉一项请求,后来同意立案,但要求身份证明;后来身份证明带了,直接说不接待,野蛮地叫我出去;这次又说要原告亲自到场,才肯作出裁定。这样看来,就算原告千里迢迢从福建赶到北京,这个韩法官还会提出怎样刁蛮古怪的要求,只有天晓得。其实,这些法官的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尽量拖,直到一年的诉讼时效期满为止。这是多么高超又多么职业化的阴招啊!
  最近,北大法律信息网发表了一篇文章《反思改革:法学家集体失语》,认为“法学家应该通过参与反思改革,争取下一步改革的话语权和主导权……这样,法学界才能成为真正的受民众拥戴的贵族群体。”文章写得很好,很有鼓动性,但是想起这几天在法院遭遇的触目惊心的立案经历,我不禁在心底打了个寒战。
  法学家最多的地方在哪里?在法大。如果政法大学培养出来的遍布政法系统各个角落的法律精英成为他的免费保镖和超级打手,如果法学权威成了神圣不可冒犯的法律霸王,那么,世界上还有比这个更野蛮更可怕的贵族群体吗?这样的精英集团可能受到中国民众的尊重吗?中国的改革还需要这样的法学家积极参与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