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一次真实的立案经历为基础,探讨了《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可能面临的两种命运,并且指出,这部文件能够取得实效,关键在于是否切实保障立案当事人对法官行为的监督。 This thesis is based on an actual experience of putting on record in a Court, trying to discuss two probable destinies facing to “The Criterion of the Law Officers
【正文】
一、第五次立案遭遇
以下是我的委托代理人第四次到海淀法院立案的真实记录[1]——
我一边进入6号立案室,一边跟韩姓法官说我是受原告委托第四次递交起诉材料,想跟她好好谈一谈,并希望她提供便利,因为原告在福建确实不便亲自来立案。她用冷漠的“不谈”两个字作为回应,并且因为3月8日我曾把对她的办案态度向4号立案室的李姓法官(据称是副厅长)书面反映,就推诿说4号已经收了我的材料,所以叫我去4号。此时,又有另一群众进来立案,韩姓法官很可笑地跟该群众说,如果我不走她就不办案。过了一会儿,她果真从后门离开了立案室到后面的一个内勤大办公室。于是我对该群众,也是对所有人说,我是依法来这儿立案,我已经是第4次到这个立案室了,如果她真要这样,我是不会走人的,我希望她能把领导叫来。该群众告诉我,这个韩法官的态度不好,让我不要跟她较真。几分钟后,不见其人,但闻其声,她在电话里不知跟哪位领导“诉苦”:“我没有收他的材料,他偏要到我这儿来……我没有收他的材料呢……”我说:“是你不收我的材料,而不是没有收我的材料!我希望你能够把领导叫过来这边,我今天已经是第四次来这边立案了。”
几分钟过去了,她总算把4号立案室的副厅长找来了,我来到她的办公室。
她今天的态度可以说是一个180度的大转弯!先是问了一些原告考研的细节,像是在聊天,又像是关心群众,然后告诉我,她们以前从来就没受理过这类学生与学校之间关于入学等方面的案子,她们都是叫当事人向教委反映,不行再来行政诉讼。我重申,原告提起的是侵权民事诉讼,这是不同之处。她对此只是回避,不正面回答。我同意向原告转告法官的意思,但要求她先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她始终拒绝出具收据,只说可以把材料放她那儿,并哄我说,她在材料上注明日期就不会超过诉讼时效,但没有收据。我表示说,按《法官行为规范》,她应该出具收据。她狡辩说,现在还没有立案,所以现在还没有收据云云。我说《法官行为规范》规定“遇到疑难复杂情况,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收下材料并出具收据。”她又一次不正面回答,还是拒绝出具收据,并说,否则让我拿走材料,她们是不收了。我问她:“是不是不能当场决定是否立案?”她说:“告诉过你可以不立的。”我就说:“那这边又规定了:坚持要求出具不予立案的裁定书……”,我还没说完,她就说:“可以呀,你先去交费,我给你开个单子。”我反问她:“这种裁定书要交费吗?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这种裁定是不收费的。”她说:“你不知道的东西太多了,好好查规定去!”
10几分钟后,我交完50元的费用从农业银行回到立案室,时间才4点的样子,可是4号立案室门锁了,灯关了,人不在了,但后门还开着哩。我只好到5号立案室询问情况,出奇的是,这位李姓男法官好像早就知道了,不问情况,叫我把收据去财务室换成专用票据。但他也始终拒绝出具收据,说:“开不了收据,这要什么收据,回去等去吧。”“开不了收据,开什么收据……我们这没开过收据!” 否则就让我以后找4号,无奈之下,我只好把立案材料当场大声给他重复了一遍,麻烦他转交了。他很是不耐烦地说了两句:“你走吧,你走吧!”
二、“给你开个单子”说明了什么?
这一次奇迹真的出现了!经过40多天(从1月26日到3月10日)的翘首等待,经过委托代理人与法官四次面对面的交涉,当立案当事人亮出了《法官行为规范》这个“法宝”,海淀法院的法官终于第一次同意“我给你开个单子”了!面对这个来之不易的重大突破,我和我的代理人一边沉浸在初次胜利的喜悦中,一边在苦苦思索:这个突破究竟意味着什么?究竟能说明什么问题?
毫无疑问,最高法院《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共九章93条)的出台,给了我们这些饱受“告状难”之苦的平民百姓以极大的鼓舞和无尽的希望!
首先,这个规范是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据报道[2],在《规范》的制定过程中,起草小组做了深入的调查研究,筛选、提炼了司法实践中200多个群众反映强烈的关于法官行为的问题,对每个问题产生的原因、可能导致的后果、应当如何解决和克服等都做了认真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提炼出93种法官行为中与群众关系最直接、最有可能发生或者出现的情况,以“情形设置”的方式列出,再以如何正确处理的形式,对法官行为提出了明确要求。因此, 针对性和操作性强是这部行为规范的一大特点,正如当时各大媒体的报道标题——“最高法院出台93条规范,全程约束法官行为”。不见棺材不掉泪!善良的人们是多么希望:这个“93条”能够像一副伟大的棺材,将一切“冷、横、硬、推” 的司法野蛮行为彻底埋葬!
其次,好多有社会良知的各级法院领导都表示衷心拥护。比如,湖南省高级法院江必新院长就撰文写道:“法律并不要求每个公民都是天使,却要求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最好的品行。……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司法权威不仅来自国家的强制力,也来自法官规范、文明的行为。很难想象当事人会心甘情愿地服从一个品质恶劣的裁判者所作出的裁判;也很难想象当事人会相信未经正当程序的裁判的公正性;更不可想象在审判过程中受到歧视的当事人会主动履行裁判。” [3]
第三,最高法院对落实规范制定了令人振奋的具体目标。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曹建明在电视电话会议上表示,要通过行为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力争用2至3年的努力,使法官的行为和形象有明显的进步和改观,让人民群众满意。也就是说,到2008年北京奥运之前,这个规范将进一步完善并且得到全面落实。
三、李副厅长“金蝉脱壳”又说明了什么?
然而,就在10几分钟之后,李副厅长一招“金蝉脱壳”,又使《法官行为规范》的“无边法力”瞬间消失得无影无踪!这究竟又说明了什么?到底又是在哪里出问题了?“93条”的最后命运又将如何演绎?
有了良法之后,紧接着就是如何实施的问题了。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出台这部规范的背景,是社会公众对法官行为的关注程度越来越高,法官行为与司法的公正、与法院的形象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并直接关系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当前确实有些法官“不严格依法办事,裁判不公、乱执行,忽视或干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态度生硬、敷衍塞责,引起群众不满,导致对司法公正的怀疑。” [4]因此,实施这部《规范》,简单地说就是通过处理法官行为不规范的问题达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目的。
根据一把钥匙开一把锁的方法论原则,有必要对当前法官队伍整体素质作个简单分类。中国内地现有法官190627人[5],《公务员法》第36条规定,法官可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类。很显然,这四种法官的数量都比较可观,他们的身影我们都容易见到,对这四种法官我们都有不同的印象和感受,当然也就有不同的期望。就落实“93条”而言,优秀法官如宋鱼水,重在鼓励,发挥表率作用;称职法官,重在学习,巩固思想认识;基本称职法官,重在监督,防止出现偏差;不称职法官,重在惩处,叫他得不偿失。从贯彻落实的角度来看,他们对“93条”的敌视性、阻碍性和破坏性程度,不称职法官最大,基本称职法官次之,称职法官再次,优秀法官最小。因此,贯彻落实措施的主次顺序应该:一是惩处,二是监督,三是学习,四是鼓励。
回头再来看目前的贯彻实施情况。2005年10月24日,在全国法院贯彻《规范》电视电话会议上, 曹建明代表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提出四项要求[6]:第一,要加强学习培训,强化思想教育。第二,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落实力度。 第三,要发挥表率作用,注重典型引路。 第四,要广泛开展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两者对比,不难发现,在最高法院的统一部署中,倚重最大的还是法院的内部监督管理和法官个人的“良知发现”,带有浓重的基于性善论传统的人治色彩。正如全国法院历次专项整改活动一样,如果决策者没有放弃对法官权力自我限制的幻想,所谓的“规范法官行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只能是抓着自己的头发把自己提起一样,不过是一种良好的愿望而已。
四、细节决定成败
“93条”的出台,之所以在当时引起那么强烈的反响,从根本上说是长期以来“告状难” 问题得不到解决的强烈反弹。其实,从它出台的第一天起,一场不见硝烟的殊死搏斗就登场了。一方面,是“93条”像一副大棺材,要把一切司法行为中的野蛮和丑陋彻底埋葬;另一方面,是一切司法行为中的野蛮和丑陋像一股股阴风,在强大的惯性作用下,要把“93条”风干成仅有保存意义和展览价值的“木乃伊”。在这样一场超级搏斗中,笑到最后的是前者,还是后者,很可能取决于一些很具体、很微妙的细节。比如:
1、关于“广泛宣传”。最高法院提出的第四项贯彻措施是“要广泛开展宣传,接受社会监督。”从我的委托代理人到海淀法院立案的四次遭遇来看,广泛宣传固然重要,但是重点突出、有针对性才是最关键的。试想,如果各级人民法院把《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印成小册子,放在立案大厅,让每一个经过安检的立案当事人都能随时、免费索取,这样会产生什么效果呢?很显然,这样一来,曹建明副院长要求的“把人民群众的监督作为规范法官行为的动力”也就真正落到实处了。为什么海淀法院不这样做呢?这其中又有什么顾虑?是担心会有什么“把柄”落入他人之手以致给法官造成更大的压力,还是害怕当事人会“手持规范”上访闹事?其实,制定颁行这部规范的目的正在于构建周密详尽的监督体系,在一个时刻注重行为规范的法官眼中,这些压力和监督不仅不会妨碍他履行属于法官的职责,反而认为这是法官职业荣耀的起点[7]。
2、关于“保护和尊重隐私权”。中国法院网前天发布了一条滚动新闻,标题是“全国建成2636个立案大厅——‘告状难’问题在公开便捷中有效解决”。大意是所有诉讼案件立案的各个环节,均在立案大厅内依次公开完成。然而,“在立案过程中,为了保护和尊重立案当事人的隐私权,海淀法院还将立案大厅改成一案一室的立案布局”[8]。两者做法刚好相反,但都称自己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究竟谁对谁错?笔者认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海淀法院的初衷也许是对的,可现在却成了某些权势者实施“封喉”手术的密封室和某些法官“冷、横、硬、推”而不受任何追究的避风港。问题在哪里?问题就在于,该法院强制性地剥夺了立案当事人的选择权——有些时候需要“一案一室”,更多时候他们需要“阳光大厅”!
3关于责任追究。最高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接受记者采访时说[9],关于审判纪律等强制性规范,法官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文件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研究制定一部比较全面的《人民法院纪律处分条例》,所以《规范》并没有规定有关罚则的内容。这样说似乎也有道理。但是,海淀法院作为全国法院系统的一面旗帜,尚且有这么多的法官不把《法官行为规范》放在眼里,那么,其他法院又会是什么样的情形恐怕就可想而知了。
“不见棺材不掉泪!”这句话在中国这样的礼仪之邦是登不了大雅之堂的。在两千多年来儒家“人之初,性本善”思想的潜移默化下,我们对人治理想的浪漫憧憬已经化作一种极其顽固的心理结构[10]。无论是过去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还是现在建立在辩证唯物主义原理“内因决定外因,外因通过内因起作用”的关于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的改造论,都没有放弃对权力为善的幻想。正是在这样的大背景下,建立在充分认识并直面人性根本缺陷基础上的“不见棺材不掉泪”,才成为一个符合我们国情的能够推动法治建设的真理性判断。
【注释】
[1]原始材料见本网沸点话题《谁在封喉?》文后3月11日代理人回复《第四次交锋》,前四次立案遭遇(包括委托代理人的前三次面对面交涉过程)见本网沸点话题3月7日《如果法学权威成了法律霸王……》和3月10日《谁在封喉?》两文。
[2]陈永辉 《集中各级法院智慧,凝聚广大法官心血——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法官行为规范(试行)>》, 中国法院网2005-10-25发布
[3]江必新《执掌法律的人必须具有最好的品行》,中国法院网2005-11-30发布
[4] 田雨、陈菲《规范法官行为,促进司法公正——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就<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答新华社记者问》,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
[5]数据来源:《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白皮书
[6]陈永辉《最高法:切实把法官行为规范落实到司法实践》,中国法院网2005-10-24发布
[7]周曙《法官职业荣耀的起点——有感于<法官行为规范(试行)>的出台》,中国法院网2005-10-26发布
[8]李东民《海淀法院:实践司法为民》,中国法院网2003-11-18发布
[9]倪晓《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主任李克对本报记者细说<法官行为规范(试行)>出台背景与性质》,中国普法网北京10月24日讯
[10]里赞《“人性恶”与法治——一个形而上学的视角》,新青年在线2004-10-31更新
【作者说明】
本文首次发表于北大法律信息网(法学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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